《巴中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
.8.11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川建房发〔〕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保障安全、政策支持、依法合规”的原则,资金渠道以自筹为主,其他资金支持为辅。增设电梯须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安全疏散及防盗安全等要求,增设电梯不得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
二、实施范围
巴中市主城区及各县(区)主城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并已投入使用5年以上的6层及6层以上无电梯的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对属于单一产权的住宅、自建房、别墅及已列入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小区,不适用本意见。
三、实施条件
(一)增设电梯应经该幢(梯号)房屋的全体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后如影响小区消防通行或对小区其他业主出行、采光、安全等有影响的,还应充分征求周边利害关系人的同意。达成以下协议并公示后,提出增设申请:
1.电梯增设工程费用筹集方式;
2.电梯增设配置方案(包括电梯品牌、运行参数、具体配置等内容);
3.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电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等)分担或增加物业收费标准等。
增设电梯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消防、抗震、结构等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由所有业主书面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设计施工企业之一作为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受委托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四、职责分工
(一)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电梯附属建(构)筑物建设的竣工验收、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审核及支付等工作。
(二)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方案的审批。
(三)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用地协调。
(四)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增设电梯工程消防咨询、指导、服务、监管。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梯安装告知受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县(区)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装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察。
(六)市、县(区)气象部门负责增设电梯防雷装置指导监督。
(七)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支出审核。
五、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筹集:
(一)财政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补助;
(二)根据业主所在楼层按照比例分摊,共同出资建设;
(三)其他社会资本投资。
电梯增设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对该幢(梯号)房屋的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公众和相关部门监督。
六、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申请人(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实施单位编制增设电梯方案。包括: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可行性研究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经费分摊等内容。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应将方案送全体业主征求意见。
(二)签订协议。同幢(梯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方案后,应签名授权实施单位代为办理审查报批手续。
(三)办理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由实施单位委托对住宅楼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由电梯设计单位对拟加装电梯后与原有建筑安全性进行验算或由承担电梯增设设计的工程设计单位出具抗震鉴定报告,无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既有住宅竣工验收时已预留电梯井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先由实施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电梯设计方案,将设计方案送规划部门审查,规划部门现场踏勘、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查意见。符合标准规范的,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消防等需要前置审批的,从其规定。涉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排污等,相关单位应简化审批手续,并减免费用。
(五)委托施工。实施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对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
(六)电梯的安装及验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经验收合格后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使用许可手续。鼓励电梯设备生产厂商直接提供安装服务。涉及避雷设施的安装及服务应向气象部门申请。
(七)增设电梯产权归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仅作为原住宅建筑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进行产权登记,增设的电梯归该幢(梯号)投资建设的业主共同所有。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增设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七、日常维护管理
业主共同决定委托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也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受托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八、财政补贴
(一)补贴标准及范围。
1.巴州城区以电梯停靠六个楼层为基准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部电梯原已预留电梯井的补贴2万元,未预留电梯井的补贴4万元,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0.5万元。
2.巴州城区巴河以北由市级财政补贴,巴河以南由巴州区财政补贴。
3.巴中经济开发区、恩阳区及各县自行制定补贴标准及范围。
4.补贴资金来源由各级财政负责。
(二)申请补贴程序。
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根据增设电梯规划审批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一次性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贴。
(三)补贴时间。
时间暂定两年,即在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期间开工,年7月31日前报送申请资料的纳入补贴范围。
九、宣传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优势,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予以指导、协助。有意向增设电梯的业主可以向社区居委会申报,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登记并上报。
本意见自发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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