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
《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
近日,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出台了
《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对参保缴费、关系转移接续
待遇支付和结算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职工医保有哪些变化?1
进城务工人员要随用人单位参保。
2
在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上,在市内跨县区转移医保关系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因工作调动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员,原参保的连续缴费年限与在本市续保后的连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
参保人员因病转市外就医,须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和异地就医备案登记。
4
新增4种门诊慢性疾病:甲减病、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血友病。
5
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办法》确定了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报销比例等,《细则》则明确了职工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内容,从年1月1日起实施。与现行政策相比,《细则》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首先,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随用人单位也要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其次,在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上,参保人员在市内跨县区转移医保关系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因工作调动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员,原参加职工医保的连续缴费年限与在本市续保后的连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此外,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就医,须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和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在备案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才能通过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行直接结算。
慢性病个人缴费全纳入个人账户。
针对职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增加了4种疾病,调整了一种疾病。
第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现有12种,新增加了甲减病、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
第二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现有6种,新增加了血友病。
同时,建立第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定期复查制度,已经确定为第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人员,经五年治疗后分病种进行复查,复查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另外,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也有新调整。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费用中,45周岁以下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0.7%、45周岁以上按1.2%计入职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本人年退休金的3.2%计入个人账户。个人参保的其个人缴纳的费用中,45周岁以下按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7%、45周岁以上按3.2%计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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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整理/蓝梦编辑/罗春燕审核/蓝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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