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年12月1日至案发日期间,当事人向缴纳医疗保险基金的人次门(急)诊诊查病人收取了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调增的6元/人次诊查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关规定。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改正收费行为,并及时开展公告退费工作,累计清退人次,涉及金额.00元,当事人实际向门(急)诊病人多收取诊查费用.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巴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违法所得.00元全额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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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邬云凤
责编:秦权军
审核:夏辉
监制:王斌
来源:巴中全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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