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服巴州行受初字第3号和巴中行受终第4号中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并举报袁梅、赵九州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查:您与巴中市巴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巴州区人民法院于年7月17日作出()巴州行受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决定不予受理。您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8月21日作出()巴中行受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您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后于年10月8日以()巴中行监字第4号通知书驳回您的申诉。您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省高院审查后,于年3月17日作出()川行监字第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您对本案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对您的申诉予以了驳回。年10月以来,您多次来访本院,经接待人员反复讲解法律规定,您仍坚持要求对本案进行处理。
年3月6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6号〕《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的规定,您所反映的案件已经省高院进行了复核审查,驳回了您的申诉。本院无权启动新的复查程序。故本院信访处工作人员根据上述规定以信访回复通知书的方式告知您不再启动复查程序,不属违法违纪,也未发现工作人员有拖案压案的问题,请您息诉罢访。若还有疑问,请与中院监察室何莉(电话)联系。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李长霖
市中级人民法院
纪检组长
张宏薇请王院长督促通江法院执行该院民初字第号判决书。
张宏薇,您通过巴中新闻网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查,您依据已生效的本院()通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您与被执行人冉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冉明永在菲律宾务工,本院于年3月12日作出裁定限制被执行人冉明永出境,因您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中止执行。本院将尽最大努力执行此案,同时也请您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以便本院依法及时执行。您可与执行局向思军同志联系(电话)。感谢您对通江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陈贵平
通江县
人民法院院长
“文章”
网友
请王院长监督通江法院执行通江民初字第号和通江民执字号中的部分判决内容!
“文章”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经查,申请执行人程会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江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于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先诚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于年10月15日裁定对本案中止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程会文送达了()通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此后程会文一直未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与程会文电话沟通,建议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本院将依法及时执行。如您还有疑问,请与郭开通法官联系(电话)。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陈贵平
通江县
人民法院院长
徐文君请求王院长依法责成通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巴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
徐文君,您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经查,您与被执行人徐孝典、贾玉林“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5月5日作出了巴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位于通江县诺江西路号房屋靠东方第一个口面的一楼门市和上面的第3楼第4楼住房归徐文君所有。上述房屋均被二被执行人管理使用,判决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拒不向您交付。年,您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您交付了第3楼第4楼住房,被执行人徐孝典、贾玉林拒不交付一楼门市。年2月9日,您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孝典、贾玉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发出公告,责令二被执行人于年3月10日前将位于通江县诺江西路号房屋靠东方第一个口面的一楼门市返还给您,鉴于被执行人徐孝典、贾玉林年事已高,加之双方系亲属关系,本院力争以执行和解的方式执结本案,经本院和诺江镇政府领导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徐孝典做工作,被执行人仍拒不自动履行,本院将及时依法强制执行。如您还有疑问,可联系执行局石坚同志(电话)。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监督!
陈贵平
通江县
人民法院院长
背景:日前,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电视、报纸、网络强档推出了《我对院长有话说》互动节目,如果市民有任何想对法院院长想说的话,都可以通过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