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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年9月30日起,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自主择业的转业退伍军人、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缴存和使用(提取和贷款)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
(一)申请缴存开户
1.开户条件:一是申请人提供巴中市户籍、巴中市居住证、港澳台通行证或外籍护照等其中一项资料;二是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2.开户资料:一是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二是身份证件或居住证件;三是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一年(含)以上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四是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巴中市行政区域内有效的营业执照;五是自由职业人员需提供本人的执业资格证书(见附件目录);六是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单位证明;七是自主择业的转业退伍军人需提供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单位证明和巴中市军转办出具的身份证明和退役金证明、转业证书;八是港澳台人员需提供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单位证明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九是外籍人员需提供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单位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十是依法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3.开户流程:一是申请人持开户所需资料,到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中心各县(区)管理部审核后办理开户手续;二是申请人按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1.缴存基数:年最高月缴存基数为元;最低月缴存基数为元。
2.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
备注:月缴存基数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变,次年七月根据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进行调整。
(三)缴存账户资金管理
申请人在开户登记时应当与中心及受托银行签订《巴中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自主择业的转业退伍军人、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承诺按月汇缴。中心凭银行进账单确认资金到账,记入申请人个人账户,并出具相应的缴存凭证。
二、提取
(一)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凡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正常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二)申请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个人账户至少应保留贷款时的缴存余额,直到还清贷款本息为止。
(三)不得办理提取的情形:1.未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2.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6个月(含)以上的;3.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0天(含)以上的。
三、贷款
(一)适用范围: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二)适用对象:凡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居住6个月以上,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自主择业的转业退伍军人、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三)适用条件:1.所购房屋必须是普通自住住房,且申请之前无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余额;2.必须按月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3.最近一年(含)以上社保缴存证明或纳税证明;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信用良好;6.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不予受理。
(四)贷款最高额度: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五)贷款额度计算:不得超过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30倍。
(六)月收入及还贷能力认定:申请人夫妻双方月收入按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还贷能力按不超过申请人夫妻双方月收入的50%计算。
(七)贷款年限: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八)还款方式:只能选择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中的一种。如需提前还款,需贷款期限届满2年后方能归还借款本息。
(九)贷款所需资料: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件;3.申请人婚姻证明或未婚声明;4.最近一年(含)以上社保缴存证明或纳税证明;5.购房首付款收据;6.人民银行提供的有效期1个月内的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7.购房合同:期房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网签备案合同和开发企业出具《在建工程承诺书》;二手房需提供房屋买卖契约、过户后的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契税发票。
(十)贷款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2.审核。贷款受理科或中心各县(区)管理部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及还贷能力等进行初步审核,再报贷款审核科进行复审。3.审批。审核合格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需要集体研究的,由分管领导报请贷审会审批。4.签订合同。审批通过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巴中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抵押合同》、与委贷银行签定《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5.借款人办理抵押担保手续。6.受托银行放款。
(十一)不得申请贷款情形:1.未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2.信用报告中有不良记录的;3.有法院失信记录的;4.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
四、罚则
(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心、受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优先扣划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同时依法追究申请人的违法、违约责任:
1.申请人不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2.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骗贷的;
3.不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4.申请人擅自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进行拆建、转让、变卖、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5.抵押物毁损不足于清偿贷款本息,而申请人未按要求更换新抵押物的;
6.不按期履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罚息,造成个人贷款逾期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7.申请人阻挠中心、受托银行工作人员对贷款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
8.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及使用规定的情形。
(二)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中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纳入《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取消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政策规定自年9月30日起执行,由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之前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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