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尚华被指控犯受贿罪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尚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对被告人张尚华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被告人张尚华利用担任广元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书记、旺苍县县长、旺苍县委书记、巴中市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能源投资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万余元。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尚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系数额特别巨大。张尚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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