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打赢扶贫攻坚战,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市政府修订出台了《巴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办法》从总则、保障范围、审批程序、经济状况核查、资金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个方面,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了详细阐释,简明直观地明确了低保对象申请、审核、管理的规范程序,为进一步规范低保救助工作,进一步提高低保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所以,民政哥今天为大家梳理了其中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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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持有巴中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5、非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但事实上共同生活的赡养、抚(扶)养人员,认定为家庭成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现役义务兵;
2、连续三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的宗教教职人员;
3、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或拒不接受调查的;
2、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劳动的;
3、法定赡养、抚(挟)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挟)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的;
4、参与吸毒、嫖娼、赌博、非法组织等违法行为的;
5、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子女到高额收费学校就读的;
6、非因户籍不能迁移原因造成家庭成员人户分离的;
7、非因拆迁、征收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的;
8、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或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假象的;
9、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程序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包括村居委会)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人依据户籍类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取消户籍划分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地方,若无承包上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等情形的,申请城市低保。
困难家庭中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1、成年重度残疾人员;
2、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精神病患者;
3、困境儿童;
4、在宗教场所居住生活三年以上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申请低保待遇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低保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材料;
3、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4、出具授权核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授权文书。
经济状况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缴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国家给予特定人员的特殊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建国前入*的农村老*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员的定期补助等。
2、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3、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4、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
5、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
3、房屋;
4、债权;
5、其他财产。
法律责任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由有权处理部门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2、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已经达到当地低保标准,故意不按规定告知乡镇(街道),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
3、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低保工作秩序的;
4、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扰乱办公秩序或者以暴力威胁、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城乡居民对主管机关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减发、停发保障金的决定不服,或对根据本实施办法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年12月1日起施行。年发布的《巴中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1号)和年发布的《巴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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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民政局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