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20日下午,巴中市恩阳区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重大刑事案件,经查,恩阳区渔溪镇王伟有重大作案嫌疑。3月22日下午,王伟在渔溪镇农村一处老旧闲置的土坯房内落网。
被告人王伟,男,年4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文盲,无业,住巴中市恩阳区。年12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年3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经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查明,年3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王伟步行经过巴中市恩阳区赵万翠(本案被害人,女,殁年68岁)家旁的菜地时,见赵万翠在地里干农活,便产生奸淫恶念。王伟用拳头打倒赵万翠,强行脱其衣裤,致赵万翠因恐惧大便失禁。王伟因感污秽放弃奸淫,后采用暴力方式用生殖器强制猥亵被害人身体。
后赵万翠向菜地旁水塘方向爬行并大声呼救,王伟恐罪行败露,决意杀死赵万翠,用镰刀割其背部,用锄头打、锄刃挖其背部,致赵万翠漂浮在水面后才离开。
群众发现赵万翠死亡后报警。
经鉴定,赵万翠系被他人用锐器及钝性物体打击致腰背部损伤后落水,因溺水合并出血而死亡。年3月22日,王伟被抓获。经鉴定,王伟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其年3月20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伟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未得逞后又强制猥亵妇女,为逃避法律追究杀害被害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故意杀人罪。王伟曾因故意犯罪并判处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王伟实施强奸行为中,因感污秽主动放弃,系犯罪中止,可对强奸罪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限制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川19刑初15号以被告人王伟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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