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尧检刑检二刑诉〔〕号)年1月3日发布消息,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等起诉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住中原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年3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邓州市**镇**。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住开州**乡**村**组**号。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镇**村**号。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年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罗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禹州市**乡**村**组。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年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住南票区**镇**村**组**号。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年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赵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汉族,大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住海州**路**。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年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郭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住互助土族自治县**镇**村**号。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街**委**组。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住西平县**乡**村**组。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禹州市**乡**村**组。年3月24日因涉嫌犯有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郭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住莲池区**街**号**单元**号。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郑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住新郑市**镇**号。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住西平县**乡**村**组。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吴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住辽中县**镇**村**组**号。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丁,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镇**村**组**号。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丙,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镇**村**号。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马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住鄢陵县**镇**村**组。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住河北省辛集市**乡**街**号。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本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住南乐县**镇**村。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本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作出不批准决定,次日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船山区**镇**村**社**号。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戊,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乡和**村**号。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2********,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社。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襄城县**乡**村。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赵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住鄢陵县**乡**村**组。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冕宁县**乡**村**组**号。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住叶县**镇**组。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住扶沟县**镇**村**。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渠县**乡**村**组**号。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本院作出不批准决定,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02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乡**,住河南省许昌县**乡**。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62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村,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村**组。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余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3212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乐都县**镇**村,住青海省乐都县**镇**村**号。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2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镇**,住河南省郏县**镇**1号。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曾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32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乡**村,住河南省内乡县**乡**村**号。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乙,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住宛城区**村**号。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马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住新野县**镇**村**组。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6月27日被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陈某甲、王某乙、罗某甲、赵某甲、代某某、宋某甲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郭某甲、王某丙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刘某乙、武某某、郭某乙、郑某甲、周某某、吴某某、王某丁、刘某丙、马某甲、陈某乙、魏某甲、李某甲、王某戊、彭某某、毕某某、赵某乙、孙某某、张某甲、岳某某、黎某某、某某甲、李某乙、余某某、朱某某、曾某甲、马某乙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年10月16日侦查机关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自年左右在甘肃省天水市先后因受骗加入赵明月(已判决)、赵小明(已判决)为首的“传销”犯罪组织。该组织对内宣称网络营销“天津天狮”白皙雪颜产品,实为实施暴力抢劫的黑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结构严密、层级分明、规则明确、犯罪流程固定。年11月,该组织为逃避临汾警方打击,以网络发展为由,组织主要骨干成员30余人,先后转移至甘肃天水、陕西渭南实施犯罪活动。年8月,该组织为继续谋取不法利益,赵明月(已判决)、赵小明(已判决)各自带30余人再次潜入我区并分头单干。另案被告人王某己、唐某甲、李某丙、谢某某、刘某丁等人及骨干成员随赵小明(已判决)潜入我区。期间,该组织为维系长期运行,向运城、忻州等地派人发展成员,同时推行退出机制。
自年8月起,另案被告人王某己、唐某甲、李某丙、谢某某、刘某丁、刘某戊及本案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等人先后分别掌控该组织。至年11月至年3月6日,逐步发展形成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庚首的相对独立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该集团犯罪成员众多,在该集团中刘某甲任老总,王某甲任**,系组织领导者,陈某甲任小**,王某乙任大**,代某某、罗某甲、赵某甲、宋某甲任寝室**均为骨干成员较为固定,该组织以传销为名大肆实施抢劫、非法拘禁、强制猥亵等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非法敛财达元。
该组织结构严密、层级分明、规则明确。其组织内部结构按照“老总”、“大**”、“**”、“大**”、“寝室**”、“老板”、“新人(帅哥、美女)”的顺序组成,实行层级负责管理。“新人”被暴力胁迫交纳“上线款”即成为“老板”。之后,依据个人表现获取“师傅”、“大哥”、“邮递员”的资格。除“邮递员”掌管窝点大门钥匙,可自由出入外,“老板”、“师傅”、“大哥”由寝室**指定“管教”后来的“新人”,参加劫取“新人”财物或者胁迫“新人”缴纳“上线款”,或继续诱骗“新人”参加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各“窝点”负责人“寝室**”将劫取的“新人”财物交由“外寝室**”全部层层上缴,由“大**”或“老总”统一管控或支配。
该组织选择作案对象明确,犯罪流程固定。为逃避当地警方打击,该组织选择跨地隐蔽作案,同时将河南、四川、重庆三地的受害人某某乙主要“发展”对象,后按照固定的犯罪流程即:首先“老板”在“58同城网”或“百合网”上向河南、四川、重庆地区发布招聘员工或征婚的虚假信息,通过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