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
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止使用区域
(一)市中心城区(含巴州城区、恩阳城区、巴中经开区)及各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二)高速公路、城区快速通道周边米范围内;
(三)环境敏感区等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
上述区域全面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和移动机械及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材料及货物装卸、机场地勤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判定
(一)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
(二)经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规定的Ⅲ类限值的;
(三)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军用、警用、消防、执行应急抢险的工程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本通告自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巴中市人民政府
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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