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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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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进一步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贷款审查信息来源

1.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信息报告(以下简称征信报告);

2.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公积金业务系统。

二、贷款审核标准

1.借款申请人(含其配偶)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个人征信报告显示无正在偿还的商业住房贷款,按首套房办理。

2.借款申请人(含其配偶)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征信报告显示有一套正在偿还的商业住房贷款,按二套房办理。

3.借款申请人(含其配偶)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且征信报告显示无正在偿还的商业住房贷款,按二套房办理。

4.借款申请人(含其配偶)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但征信报告显示有一套正在偿还的商业住房贷款,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贷款申请。

5.借款申请人(含其配偶)有二笔以上(含二笔)正在偿还的商业住房贷款,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贷款申请。

6.借款申请人(含其配偶)已使用二次以上(含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贷款申请。

7.有下列特殊情形的,管理中心可以准以贷款:

(1)离异单身借款申请人,原家庭曾使用过二次以上(含二次)公积金贷款,但借款申请人本人从未作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能够提供确无住房的证明,且无正在偿还的商业住房贷款的,按二套房办理。

(2)能够提供确无住房证明的再婚家庭(含其配偶),借款申请人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配偶原家庭曾使用过二次以上(含二次)公积金贷款,且无正在偿还的住房贷款,按二套房办理,配偶不能做为共同申请人。

三、管理中心对每笔贷款的实际贷款额度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最高贷款额度不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

2.个人申请本项贷款不高于40万,有共同申请人的不高于50万;

3.不高于抵押物购买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购房首期付款后的金额;不高于质押权利凭证所载本息之和扣除购房首期付款后的金额;

4.不高于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全部价款扣除首期付款后的金额;

5.借款申请人的还贷能力系数小于0.5(还贷能力系数=家庭月均负债÷家庭月均收入);

6.最终贷款额度不高于上述计算方式中的最低值。

四、取消:“父母和子女互助”贷款业务和“商转公”贷款业务。

五、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申请贷款时,取消提供内江户籍证明。

六、借款人还款未满一年,如遇婚姻变化、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导致可能不能正常还款的,经借款人申请,管理中心可批准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

七、本通知未载明事项按原政策执行。

八、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执行,但借款申请人于本通知施行前已在管理中心做贷款额度预审的按原贷款政策执行。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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