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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科学技术局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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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科体局、经开区科技分局,财政局:

为充分调动我市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的积极性,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巴中市关于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巴中市关于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的实施办法

巴中市科学技术局巴中市财政局

年6月12日

巴中市关于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科基〔〕2号)精神,创新财政投入使用方式,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结合巴中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科技部门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无偿发放,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

第三条申请者注册、科技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和创新券申请、发放、使用等,均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上运行。

第二章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创新券支持的对象为: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或备案的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省级瞪羚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企业等;

(二)“巴山优才千人培育工程”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及其团队;

(三)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签约入驻一年以上的创业者。

第五条创新券支持的科技服务范围为:

(一)产品检验、指标测试、性能测试等检验检测服务;

(二)科技成果交易、技术经纪人培训等技术转移中介服务;

(三)科技查新、科技成果评价等科技咨询及技术评估服务;

(四)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及技术解决方案等设计研发服务;

(五)发明专利申请代理服务。

第六条按照法律规定或强制性标准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未与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而开支的费用,不属于支持范围。

第三章发放形式与标准

第七条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发放,实行实名申请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

第八条创新券每年发放一次,有效期为一年,逾期自动作废。已申请创新券未实际使用或使用额度未达到50%的申请者,需间隔一年方可再次申请创新券。

第九条申请者每年可申请不超过3项的科技服务,其申请创新券额度分别累计为:企业类3万元、创新团队类2万元、创业者1万元。

第四章申请受理与兑付

第十条原则上上一年度10月份开展创新券申请工作,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巴中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二)企业类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认定或备案的相关证明等;

(三)创新团队类和创业者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所在企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签约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经征求各区县和巴中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意见后,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创新券发放名单及额度,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若超过财政资金预算安排额度,申请者按申请顺序可在下一年度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公示并异议处理后,由市科技局发放电子券并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创新券每年兑付一次,原则上下一年度9月底前完成兑付。申请者申请兑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巴中市科技创新券兑付审核表;

(二)科技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税务发票及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

(四)完成科技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检测检验认证报告、科技咨询报告、委托设计方案、专利申请代理材料、科技评估报告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对申请者提交兑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兑付清单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异议处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不超过创新券实际支出额的60%(科技服务合同、税务发票和银行转账金额必须一致)进行兑付。实际支出金额超出创新券发放金额部分由申请者自行承担。

第五章职责分工与管理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培训推广、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年对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申请者的申请、使用、兑付情况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对申请者在创新券申请和兑付过程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回财政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补助资金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巴中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巴市科知发〔〕4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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