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就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向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批复,相关政策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批复文件原文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批复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请示》(巴公积金〔〕48号)收悉。经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叁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者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套数,以个人征信报告及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住房贷款记录(原住房公积金装修存量贷款除外)为依据。
(一)无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和商业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有一笔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有一笔商业住房贷款,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均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有两笔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均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二、经市委市政府统筹引进的人才、纳入“巴山优才千人培育工程”的专家人才和经市委组织部认定的高端人才,住房公积金缴存6个月及以上,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受缴存余额倍数和缴存时间系数影响。
三、本规定自年6月1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此复。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年4月22日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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