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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最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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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消息(记者白川东)近日,巴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水平,联合印发《通知》,决定自7月1日起,调整巴中市分散安置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标准分别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进行测算。按照巴中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年巴中市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50%计算,为每人每月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40%计算,为每人每月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0%计算,为每人每月元。

据悉,调整后,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执行时间为年7月至年6月。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因战因公伤残人员的护理费参照本标准执行。

此外,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初级士官和义务兵),从年1月起,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发放护理费。年1月至6月标准为每人每月元,年7月至年6月标准为每人每月元。新移交安置的,从第二年1月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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