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行监管柔性执法,在严守安全底线、确保市场秩序的前提下,树立“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理念,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处理好监管执法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严格执行《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上半年,巴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共计45件,为打造“全省最优、全国一流”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提振市场信心,现公布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巴中市经济开发区某陶瓷经营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办案单位: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当事人于年3月16日在居然之家西侧外墙上发布有涉嫌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广告内容,该广告在发布5日后因内部要求已更换。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应当按照该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已经主动撤除违法广告。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系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月,已经主动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和《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目录清单(版)》规定的情形。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向其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并要求签订《承诺书》,引导其合法经营。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立案查处。
案例二:巴中市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在管理集市内未设置公平秤案
办案单位: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年4月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巴中市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某农贸市场实施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在该农贸市场设置公平秤,经查:由于公平秤于年3月中旬损坏,当事人未补充设置。该行为涉嫌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六)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之规定,应按照该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改正,重新设置公平秤。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系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月,积极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和《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目录清单(版)》规定的情形。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其宣传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要求签订《承诺书》,引导其合法经营。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立案查处。
案例三:陈某涉嫌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案
办案单位: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年4月8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陈某未经登记从事服装销售。经查,当事人租用门面从事服装销售,于年4月1日正式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截至案发经营额元。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之规定,应按照该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在执法人员的教育指导下,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及时进行了整改,已办理登记。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系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月,服装经营不属于许可类经营项目,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和《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目录清单(版)》规定的情形。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要求签订《承诺书》,引导其合法经营。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立案查处。
案例四:平昌某火锅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办案单位: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年4月1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平昌某火锅店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在其店门口右侧墙壁上显著位置悬挂有“授予某老火锅重庆潮生活百万粉丝推荐最受欢迎餐馆品牌”及“重庆最具传统老火锅”的2幅店内广告牌。经查,2幅广告牌系经营者朋友赠予,于年3月30日悬挂在经营场所内,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主动撤除两幅违法广告。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应当按照该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系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月,已经主动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和《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目录清单(版)》规定的情形。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其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并要求签订《承诺书》,引导其合法经营。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立案查处。
案例五:南江某诊所销售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办案单位: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年1月17日,南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春雷行动”专项执法行动中,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拆零药品均未明示药品价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1月25日,南江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年1月15日对经营场所药品进行清理,清理时将原拆零药品破损陈旧的价格标签换下,未及时更换新的价格标签,直至年1月17日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公示拆零药品价格标签。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系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已经主动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符合《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第五、六条规定的情形,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其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并要求签订《承诺书》,引导其合法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程序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六:巴中某口腔诊所发布未表明文摘等引证内容出处的广告案
办案单位: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年12月27日,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巴州区某口腔病诊所实施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布有未表明文摘等引证内容出处的违法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系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和《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目录清单(版)》规定的情形,巴中市巴州区市场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其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并要求签订《承诺书》,引导其合法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程序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