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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巴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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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想买房的看过来

公积金贷款出新政策啦~

5月17日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向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批复

从批复文件的文本来看

共涉及了包括

购房面积、首付比例、贷款限制等

5个大点

相关政策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批复文件正文原文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面积为平方米及以下。

二、同一套住房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实施之前提取的不受本次调整限制)。

三、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四、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款比例、信用状况、收入状况、其他贷款余额、抵押物价值等情况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

(一)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30倍。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的正常缴存余额,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数据认定为准。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时间大于6个月(含)、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8;连续正常足额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足额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可按连续正常足额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缴存时间系数。

(二)借款申请人偿还各种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夫妻双方月收入的50%。

各种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报告显示的其他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借款申请人的月工资收入,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不再另行提供工资流水;有工作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的月工资收入,以社保个人参保缴费基数为依据;未参加社保的,以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有其他收入的,另行提供证明。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与申报的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代缴关系说明等资料佐证。

五、本政策自年6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贾洪博初审:尹苒审核:陈连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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