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降低部分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
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元;
4.0升以上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元;
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36元。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年1月1日至公告施行期间的年基准税额按照本公告执行,纳税人已按原年基准税额缴纳年度上述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的,可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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