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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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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年7月1日起,市财政局代扣的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按月继续代扣,单位承担部分按月划至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户。职工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缴存明细由单位经办人按两部分的总和录入住房公积金系统,并按月向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进行申报。

二、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务必在6月底之前与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作好对账和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三、为了减少职工往返跑路,提升办事效率,缴存单位与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后直接在住房公积金网厅办理缴存业务。

四、缴存单位经办人若未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影响职工公积金贷款的,责任在缴存单位经办人。同时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年1月起将停止对未按月正常缴存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五、各县(区)部门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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