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绿色建筑发展,根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绿色建筑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批复》(南房金委〔〕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定标准。根据《福建省绿色发展条例》的有关规定,涉及符合绿色低碳、节能减排、改善人居环境的高质量住房包括: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购买新建全装修成品住房二类。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和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认定标准应按当地住建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时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资格认定。
二、落实绿色建筑贷款优惠政策
(一)上浮最高贷款限额。将购买我市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或者购买新建全装修成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上浮20%执行,即购买我市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或者购买新建全装修成品住房的,按现有的最高贷款额度计算,延平区、建阳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66万元,其他县市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60万元;延平区、建阳区单方正常缴存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48万元,其他县市单方正常缴存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42万元。
(二)享受优先办理。购买我市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或者购买新建全装修成品住房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政策,即房企贷款优先准入、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优先安排和具体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发放。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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