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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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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出台!

你知道具体的缴费标准嘛?

交给谁啊?

去哪缴纳呢?

门诊、住院、转诊都怎么报销呢?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快来看!

一、适用范围

泰安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含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已取得泰安市居住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参加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我市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

随父母(至少一方取得泰安市居住证)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可按规定参加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暂设两个档次,一档元,二档元。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一个档次。

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按照一档标准缴费,享受二档医保待遇。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全面落实资助贫困人员参保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按一档标准全额给予补贴;抚恤定补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财政或用人单位、乡镇(街道)、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对特殊人群或其他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或部分资助。

三、收缴单位

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学生参保由所在学校按照全员参保原则代收代缴。

其他参保居民由其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按照“全民参保”的原则代收代缴。

四、缴费时间

居民的医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出务工人员集中参保缴费期可适当延长至次年2月底。

参保居民应于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

五、补缴原则

1、年以来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可选择按二档(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按一档)全额补缴年以来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自补缴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选择只按二档(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按一档)补缴年以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自补缴之日起30日(欠缴年限每增加一年相应增加等待期30日)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持居住证参保的外地户籍居民,须在取得居住证当年集中缴费期缴纳次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首次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参保时只补缴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自补缴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新生儿应自出生之日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出生之日六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六个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新参保自出生年度起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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