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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公布10个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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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巴中市“春雷行动”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新闻通报会召开。会上,发布了“春雷行动”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十项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案例一:巴州区某食品厂未按规定备案、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食品案

年1月4日,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巴州区某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厂内冻库内存放有进口冷冻公火鸡琵琶腿45箱.6kg、进口冷冻猪前腿8箱.96kg,在腌制池里存放有已拆箱正进行腌制的进口冷冻猪腿10箱.2kg,货值金额共计.56元。经查,前述涉案冷链食品无合法来源证明、无检疫合格证明文件、无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三证明一报告”)。

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食品小作坊备案、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四川省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并没收涉案食品和处罚款.52元的从重行政处罚。

案例二:通江县张某某食品经营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冷冻猪肉制品食品案

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某某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冷冻库内发现4件冷冻猪耳朵(每件重量为10公斤)和53件冷冻猪脚(每件重量为10公斤)无中文标签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冷冻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

经查,年8月11日、8月16日,当事人先后从达州市通州区某冷冻食品批发部采购冷冻猪耳朵5件、冷冻猪脚60件,放置于自家门市销售,至案发时销售冷冻猪耳朵1件、冷冻猪脚7件,获利.00元。当事人在采购前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证照及质量合格证明,仅索取了两次购货的《销售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食品(猪耳朵4件、猪脚53件,共计公斤)和没收违法所得.00元以及处罚款.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通江县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年1月4日,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通江县某烟酒行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在门店内发现14瓶“五粮液”白酒和8瓶“贵州茅台酒”,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同时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均未查验索取白酒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货值金额共计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吴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商品罪案

年1月22日,巴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巴中市经开区李某经营的副食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在柜台内发现“国窖”4瓶,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李某自述本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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