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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两部地方性法规获批与你我的生活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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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省内6市7部地方法规的决定,其中包括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报批的《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这意味着我市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利用以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文明、有序、畅通将得到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截至目前,巴中市共有3部地方性法规。

具体哪三部?好久开始实施?法规概况?

跟着小编来一探究竟

↓↓↓↓

《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

实施时间

年12月18日正式实施

 

 法规概况


  《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主要包含总则、不可移动红军文物、可移动红军文物、红军文物的合理利用、奖励与处罚等章节。其内容特色主要体现在:强化了政府责任,鼓励公众参与,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红军文物提出了保护措施,对不可移动红军文物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化,对红军文物的合理利用方面进行细化,在处罚方面从严从重,加大执法力度。


  立法背景


  据介绍,我市现有公布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66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9处,可移动红军文物3万余件,其中珍贵文物多件。红军文物总量及规模居红军时期各个根据地之首。虽然我市有如此丰富的红军文物资源,但是保护现状并不理想,尤其是红军石刻标语类等不可移动文物多分布在野外,保存环境差、文物安全系数低,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条例》来进一步加强红军文物真实性、完整性保护,充分彰显其所蕴含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进行爱国主义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


  制定历程


  今年1月,市文广新局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初步拟定框架结构,落实专人收集资料,对全市红军文物保护现状进行了深入调研,专班人员走访了县(区)文物局和博物馆、纪念馆及红军文物保护相关企事业单位,广泛征集意见。根据上位法和实际情况,参考其他地区经验起草了《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初稿,并对初稿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目前的《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草案)》。

《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


  实施时间


  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法规概况


  《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重点针对我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相对滞后,道路通行条件能力不高的问题,对城市道路及道路配套设施以及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缓解目前干道拥堵、车辆停车难、市民出行难、乘车难以及小街窄巷通行能力差等突出问题提出了优化公共交通、改善交通资源配置、合理设置乘车站点、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小街窄巷微循环等具体的解决措施;对道路施工、安全隐患治理以及交通组织进行了明确规定。重点针对电动车、无牌无证车辆管理难、事故多发的问题,对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标的机动车车型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进行了明确规定,堵塞超标车辆源头;对禁止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类型和非法从事营运的车辆进行具体规定。重点对城市道路车辆“三乱四随意”、不文明驾驶行为、行人及乘车人不安全的交通行为等交通乱象问题,机动车各行其道、车辆限行、鸣笛、掉头、超车、停放等交通行为以及减速、让行以及妨碍安全行为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对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则和安全操作进行了具体规定;对行人、乘车人的交通行为进行了规范。


  《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还对城市道路拥堵提出了通过主动引导交通出行、管控车辆流量、治理拥堵多发路段、实行事故快处、禁止高峰施工、建立交通疏导协助机制等具体的解决措施。明确了其他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责任,通过加强对职工、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以及新闻媒体舆论引导等措施,提高城市道路社会参与的专业化、职业化和自治化水平,不断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对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职责进行了具体的明确和规定。


  立法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居民大量涌入城市,车辆保有量迅猛增长,在城市道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人、车、路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城市道路交通“出行难”“停车难”“车辆管理难”“秩序维护难”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由于我市城市道路交通条件、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对城市道路通行规则的技术性、操作性以及执法管理要求更高,需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中的原则性、一般性规定进一步细化,对执法责任进一步明确,对具体的交通行为进一步规范,对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制定历程


  根据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年立法规划》和《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年立法计划》的通知要求,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列为重点项目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借鉴深圳、济南、南京等外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立法经验,我市紧密结合实际,组建专班,通过召开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会和协调会,形成初稿,在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后,多次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草案)》。

《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实施时间


  年1月1日


  12月1日,是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的日子,这一天,也是我市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实施11个月的日子。


  自年12月3日我市首批获得了地方立法权,搭上行使地方立法权“头班车”后,市人大常委会干在实处,走在全省初获地方法规制定权的20个市州前列,高质量行使地方立法权,开启了实体性地方立法进程。


  《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已于年10月25日经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年12月6日公布,自年1月1日实施。这是我省除成都市外,设区的市州制定的首批五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之一,开创了我市人大工作、法治工作、立法工作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为什么首部地方法规制定选择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首先,我市季节性、工程性缺水严重,境内主要河流系渠江、嘉陵江源头,河道短、水量小,河流自净能力弱,容易被污染。其次,城市饮水安全问题一直是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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