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聚焦重点执法领域上半年四川农业行政执法十 [复制链接]

1#
白癜风是什么因起 http://m.39.net/news/a_5920693.html

「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成都7月28日讯(记者戴璐岭摄影报道)今日上午,四川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上半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在成都召开。

记者了解到,去年7月,经省委编委批复同意,省农业农村厅增设了综合执法监督局,统筹行使此前分散在厅内设机构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权。这标志着我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与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过去一年,四川认真落实中、省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聚焦长江“十年禁捕”和农业投入品“两个关键”,狠抓食用农产品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两个重点”,推进部门联动与区域协同“一个突破”,认真履职、主动作为,确保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开好局、起好步。截至目前,全省共设立农业执法监督机构个,核定编制名,建立省市县三级贯通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与此同时,积极争创全国示范,今年成都市本级、大邑县、阆中市、富顺县、自贡市大安区5个农业农村执法机构被命名为第三批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仪陇县、石棉县农业农村局被命名为第三批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截至目前,全省累计有14家单位被农业农村部命名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或示范单位,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深挖线索,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突出抓好农业执法案件统计调度、定期会商、督导督办,发布执法动态9期,公布典型案例24起,对发现问题实行跟踪督办,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违法行为未得到查处不放过,确保执法打击深入有效。年,全省共办理农业行政执法案件件,罚没金额.03万元;今年前6个月,全省共办理案件件,罚没金额.13万元,农业执法打击力度持续增强。

会议现场还发布了上半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聚焦长江禁捕、农业投入品、非洲猪瘟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执法领域,有典型性、代表性,可供各地参考借鉴、举一反三,推动全省农业执法能力水平实现持续提升。

此外记者了解到,今年,全省开展了非法捕捞高发水域专项执法行动、护渔百日联合执法行动、“中国渔政亮剑”等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出动渔政人员5.8万人次,开展联合行动2千余次,查办案件件、查获涉案人员人,有力确保“禁渔令”落地有声、落地生根。今年上半年共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85件。农业投入品领域,以农资企业、门店、电商和摊贩等为重点,开展农资打假“春雷行动”“种业监管执法年行动”,出动执法人员1.8万人次,检查企业家,门市1.8万家,立案查处违规经营案件件。动物防疫领域,以集中打击“炒猪”“洗猪”、违规调运、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于7月中旬启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百日阻止战”专项执法行动,为阻断疫病传播,稳定生猪生产和价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据了解,下一步,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力学习宣传贯彻《乡村振兴促进法》《长江保护法》,聚焦主责主业,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强化执法装备建设、进一步健全协同执法机制、进一步抓好大案要案查处。

 

一、犍为县某种业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年1月,犍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会同犍为县农业农村局专业技术人员,在某种业经营部检查到品种名为Ⅱ优的水稻杂交种,经技术人员认定,其性状与Ⅱ优水稻杂交种不符。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年12月11日购进品种名为Ⅱ优的水稻杂交种袋共kg,进价17元/kg,售价25元/kg,售出kg种子中除去损耗2kg,其余已全数追回,无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3月22日,犍为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种子,并作出没收涉案种子,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攀枝花市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年11月,米易县公安局向县农业农村局移送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资料,某农资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假冒伪劣农资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转交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经立案查明,该农资有限公司在某村门市部销售的嘎嘎叫、骠骑、管一月等12种农药产品为假农药,数量共计瓶(袋),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4元。米易县农业农村局最终作出处罚决定:吊销该门市农药经营许可证,没收涉案假农药和违法所得.4元,并处罚款.8元。

三、宜宾某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年7月,宜宾市农业农村局对宜宾市某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猪肉产品进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在抽取的猪肉、猪肝样品中检测出磺胺甲恶唑SMZ超出标准值,按GB-判定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该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猪肉产品,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其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宜宾市翠屏区农业农村局对该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元的行政处罚。

四、彭州市徐某平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年1月,彭州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与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依法对彭州市致和街道某厂房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生产机器3台,成品兽药56种箱,半成品及兽药原料近2吨,兽药包装盒(袋)7余吨,账簿4本、票据8张以及大量无标签玻璃药品。现场无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经立案调查,该地址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现场发现的54种兽药成品经省农业农村厅认定为假兽药,现场遗留的成品兽药货值金额达35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案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目前该案已移送彭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五、四川省邛崃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饲料案。年12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对邛崃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兔用配合饲料进行监督抽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兔用配合饲料中含有抗菌药乙酰甲喹,涉嫌使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生产的10个品种、11个批次共19.63吨兔用配合饲料中非法添加了乙酰甲喹,货值金额4.91万元,至案发时已销售19吨,违法所得4.78万元。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邛崃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饲料及原料,并处罚款29.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宁南县判决阿某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案。年10月,普格县阿某通过网络直播软件了解到外省某县有人在出售便宜生猪,于是以元购买了35头育肥猪,准备将该批育肥猪从省外偷运回普格县出售,在途经宁南县葫芦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时被工作人员截获。经查,车上载有35头育肥猪,该车无车辆备案证,运输的生猪无耳标、无检疫合格证明、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后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25份样品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经法院判决,被告人阿某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阿某赔偿宁南县农业农村局为处置带有非洲猪瘟病毒的生猪中支出的无害化处置费元,且在公众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七、崇州市王某锋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年1月,崇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成名高速崇州至羊马收费站出口查获一辆货车,车上载有生猪头,均未佩戴动物免疫标识,货主王某锋不能提供这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4月16日,崇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王某锋处罚款18.6万元。

八、南江县公开审理许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年9月,许某在焦家河段使用电鱼杆捕鱼3尾,其中重口裂腹鱼1尾,被南江县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挡获,收缴逆变器等电捕工具1套。焦家河段属重口裂腹鱼(俗称细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许某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电鱼的方法捕鱼,情节严重,已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年7月,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在光雾山5A景区就地对许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鉴于许某在两年前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仍不思悔改,再次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严判处;同时,结合本次犯罪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故决定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法当庭宣判,对许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责令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元。

九、通川区陈某维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年1月,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在对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开展日常巡查时,现场挡获从保护区江陵镇黄梅溪河段岸边携带渔具、渔获物上岸回家的陈某维,在查获现场,嫌疑人对用于捕捞的渔具、船舶、渔获物进行了现场指认,执法人员对其全程拍照取证。陈某维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和《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1.34公斤、没收作案工具;罚款人民币1.7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江安县张某、马某在禁渔区内从事游钓案。年3月31日晚,长江航运公安局江安派出所民警在阳春镇西流沱执法时,挡获两名在长江干流进行游钓的当事人,现场查获钓鱼工具和渔获物。4月1日该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江安派出所移送江安县农业农村局处理。经查,当事人张某、马某二人在禁渔区从事游钓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江安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张某、马某罚款人民币元的处罚。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